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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章 殿试授官(2 / 4)

明朝设置给事中,执掌侍从、谏诤、补阙、拾遗、审核、封驳诏旨,驳正百司所上奏章,监察六部诸司,弹劾百官,与御史互为补充。再者,负责记录编纂诏旨题奏,监督诸司执行情况;乡试时充任考试官,会试时充任同考官,殿试时充任受卷官(前后或有差异);册封宗室、诸藩或告谕外国时,充任正、副使;还可受理冤讼等。虽品卑而权重。初定为正五品,后数次改更品秩,最低至正九品。

修撰一人

唐代史馆有修撰,掌修国史的官臣。宋代实录院有修撰官,掌修实录。辽代国史院与元、明、清三代翰林院皆有修撰官,从六品。

三、监试官

监试官,为科举考试时担负监督之责的官员。

监试官的员额,朝廷设置为二员。

这二位监试官,由二位御史担任。

明清时,设立督察院,事实上就是都察院。都察院,为官署名,是明、清两代最高的监察、弹劾及谏议机关。明太祖洪武时期,改御史台为都察院,长官为左、右都御史,为正二品;下设副都御史,为正三品、左右佥都御史,为正四品。又依十三道,分设监察御史,巡按州县,专事官吏的考察、举劾。

四、掌卷、受卷、弥封官

掌卷官:负责试卷管理的官员。

受卷官:负责收取考生试卷的官员。

弥封官:负责试卷弥封的官员。

掌卷官、受卷官、弥封官的员额,朝廷各设置一员。

这三位官员,分别由一位主事担任。

明代于各部司官中设置主事,官阶从七品升为从六品,是各部司官中最低的一级。

五、对读官

对读官,科举考试中,负责将誊录后的朱卷与原来的墨卷进行校对的官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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