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9章宋辽友好互助条约
第三次重启的宋辽之间的谈判,陆陆续续的,在和平友好的氛围下,持续了将近两个月,最终才终于在宣和六年的七月二十七日,签署了《宋辽友好互助条约》。
在将近两个月的谈判中,宋辽两国的谈判代表,几乎是逐字逐句,一条一条的,对条约的内容,加以修改和确认,直到双方达成共识,最终形成条约文字,白纸黑字的写在了条约上面。
在这期间,宋辽两国的谈判代表,也曾有过亲切友好的交谈,也曾有过坦率的交谈,交换了双方的意见,增进了双方的了解,最终,才终于促使了这一‘友好互助条约’的签署。
根据条约内容,宋辽两国之间,是一种‘全面合作伙伴’的关系,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军事领域,都存在有某种合作或者互助的关系。
具体落实到条约的条文上,就是《宋辽友好互助条约》上的那二十四条条文。
《宋辽友好互助条约》,最终的条文条款,不是宋国提出的二十二条,也不是辽国提出的三十七条,而是在以宋国提出的二十二条条文的基础上,加以修改和补充完善,最终形成的二十四条条文。
辽国谈判代表提出的三十七条条款,因为不合时宜,或者根本就不现实,完全没有实现的基础和可能,在宋辽两国谈判代表,进行‘坦率的交谈’的时候,就已经被废止,或者修改得面目全非。
最终保留下来的,除了跟宋国谈判代表拿出的二十二条,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的条款内容外,就只剩下了另外两条面目全非的条文。
《宋辽友好互助条约》总共二十四条,具体落实到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军事上,就主要是以下内容。
政治上,辽国取消对宋国的敌视性和敌对性行为,辽国皇帝和官府,保证辽国臣民,不会采取针对宋国的敌视性和敌对性的行为,包括必要时采取武力镇压等手段,以保证宋国和宋国使领馆工作人员、商人、学者在辽国的人身安全,不受辽人的攻击和威胁。